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点击数:  添加日期:2011年03月21日  
    为完善和规范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各类科研资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医学科研事业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全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科技厅等计划项目经费;
    (2)省卫生厅、教育厅、组织部、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市科技局等计划项目经费;
    (3)医管中心资助项目经费。
    2.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经费。
    3.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属医院投入的重点发展专(学)科、重点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资助经费。
    4.市属医院按有关规定配套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资助经费管理
    科研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统一纳入市属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市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预、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2.市属医院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资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院内科研资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资
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对科研资助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4.市属医院科研职能部门可提取科研项目经费的5%用于科研管理工作。
    三、预决算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在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2.经费预算一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3.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4.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中止拨款、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四、收入管理
    1. 市属医院财务部门按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2.市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办理立户手续,每个科研项目享用一个独立编号。
    五、支出管理
    1.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科研资助经费由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须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市属医院科研经费的支出内容÷般仅限与本专(学)科或课题(项月)有关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协作费、科研业务费、科研劳务费和人才培养费。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
    (2)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其中包括:①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②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③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④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⑤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⑥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6)人才培养费:进修、短期培训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六、结余经费管理
    1.市属医院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课题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严格按照科研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科研项目结题后的课题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它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结余经费的25%可用于奖励课题组。
    七、科研资产管理
    1.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统一纳入市属医院资产管理。
    2.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专(学)科或项目(课题)组使用,项目结束后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使用。
    八、监督检查
    1.市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医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2.作为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3.医管中心将定期对市属医院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医管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无锡市中医医院 (2010-2023) 医院地址:无锡市中南西路8号(湖滨路与中南路交汇处)  
医院总机:0510-88859999 一站式服务中心电话:0510-88859999转21100 预约电话:0510-81008810
投诉咨询电话一:82757832  安全隐患监督热线:82757832  投诉咨询电话二:8008287999(座机免费电话)
邮箱:wxszyyy@163.com    邮编:214071    [苏ICP备10229589号-1]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1050]   网站云防护:江苏骏安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