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点击数:  添加日期:2011年03月15日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宏观管理和指导,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支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第七条 按照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开发技术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探索了新的成果转化机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本项仅限于组织。
    已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重复授予市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综合部门;
  (二)各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对获奖人选和奖励项目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公布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15天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内已解决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十五条 对提出的异议,由推荐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重大异议事项。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建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等级的认定进行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论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6万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份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获奖项目的组织和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的奖金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获得一等奖的,获奖人选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设立科技进步奖,具体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其奖励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剽窃、剥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组织和公民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3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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