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统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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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统筹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在每年12月份办理相关手续。

2、定点医院必须加强对儿童统筹医疗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和医疗收费标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节约意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

3、参加统筹医疗的儿童就医必须到定点医院,凭证挂号就诊。经治医生应坚持“证、照、人”核对,对“证、照、人”不相符的,对其医疗费不予支付。

4、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对门诊常规用药的使用管理,正确掌握处方用量,一般掌握在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4天量,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量。

5、参加统筹医疗的儿童患有特殊病种需到本市其他医院诊治的,经定点医院同意批准后,在指定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仍回定点医院报销。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公立医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病历相关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去本市其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诊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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