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统筹医疗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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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干部用药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执行。

2、离休人员诊疗项目按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离休人员体内安         装的人工器官、置放的医用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经批准进行同种异体器官、组织移植(如肾移植、骨髓移植等)费用,离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该费用不设上限。

3、离休人员就诊免收急诊诊察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含中医),最高支付标准为15元。

4、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干部级病房标准支付(报销),最高支付标准为80元,特需病房不属于支付(报销)范围。

5、离休人员因病持卡和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配药”。离休人员处方不得外配。

6、离休人员统筹医疗定点医院负责对离休人员医疗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离休干部就诊必须核对证照;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对门诊常规用药的使用管理,正确掌握处方用量,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4天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设立设施和条件较好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室和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加强医疗技术力量,配备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为离休人员诊治,做好日常巡诊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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