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住院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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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职工在我院住院,关于住院起付费的结算问题

1、按医保政策规定,住院起付费是住院一次,计算一次。本院属三级医院,其标准:在职职工950元,退休职工750元。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规定标准自付,第二次住院按规定标准的50%自付,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统一按规定标准的25%自付,以上递减部分将在医院出院时直接结算。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第一次住院减半执行部分以及门诊治疗的有关费用仍按原规定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楼审核报销。

2、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发生了4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无封顶限额。

4万元以上医疗费用不分参保人员类别、医疗级别,个人均自付8%。

3、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标准?

参保职工住院,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在我院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起付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其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30%。

医疗费用在4万元至30万元,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均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

4、医疗费用的计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年度规定:个人医疗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出院)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5、医保制度中的“医疗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医保制度中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此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已承担。

6、参加大病住院互助的人员,住院按规定应补助的费用如何报销?

参加大病住院互助的人员,住院按规定应补助的费用,在职人员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在职职工互助医疗报销处报销;退休人员医疗互助费用在定点医院出院时直接划卡结算,不需现金垫付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7、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的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一次住院治疗期间内置材料的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自负比例为30%, 4万元以上部分属个人自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自负为30%, 1.5万元以上部分属个人自费。

8、市内转院如何支付起付费?

市内转院(转入、转出)均计算一次住院起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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